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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私人律师服务网龚云飞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是对公民民事权益的保护,也对我们在实施某些行为时做出了引导。该法中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比较难懂但又与现实生活很近,因此有必要加深理解。
共同侵权行为类似共同犯罪行为,都是由两人以上实施,但怎样认定该行为却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主要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强调的是主观的意思联络,按此说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是肯定的;客观说强调数人间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此说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上也没错,但在侵权责任法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却显责任过于加重。最近碰到一案件,单位将一员工调入另一宿舍,此宿舍原住员工不满多次制造摩擦,被调员工也多次向单位反映要换,但没批。某日原住员工将被调员工头部击伤,当时单位也阻止并清洗其伤口,但此后被调员工却因此成为一名植物人。她家属起诉原住员工没疑义,同时将单位作为被告要求200万赔偿。如按上述理论单位构成共同侵权的话,单位在原住员工不能承担责任时而要承担200万的连带责任就明显加重其责任了。
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并对所造成的后果不能判明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我们要清楚知道的是法律规定是仅在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不能确定时所有相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法律希望我们所有法律主体能注意自己的行为合法界限,否则极可能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