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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海量公司罢工事件的法律思考

2011年12月上旬,深圳海量存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量公司)的员工四千多人聚集在公司的仓库和生产车间门前,拒绝开工和将仓库产品搬运出公司,到事件的最终解决持续了接近一个月。从这次罢工事件参与人数之多、在罢工事件中工人如此有组织和对我国法律非常熟悉而提出的要求分析,可以说是对现行法律的一次挑战。
事件起因:
此事件的导火索是海量公司大股东日本日立环球(以下简称资方)准备将股份以四十几亿卖给美国西部数据,员工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开始了声势浩大的罢工运动。运动的请求包括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提高待遇等很多方面共二十条(以下简称罢工二十条),体现出此次罢工运动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劳方长期没有得到资方的合理待遇,所谓“怨妇不是一天生成”,劳资双方的矛盾是长期存在而借转让股份而突然爆发的。
事件的解决过程:
1、针对员工提出的罢工二十条,2011年12月17日资方提出了一套解决方案《薪资福利优化最终方案》,方案中对辞工的员工给予0.3倍的离职补贴,对不辞工的员工给予0.6倍的“产量增长推动奖”并保证不采取打击报复措施,其他方案还包括开工奖、提高住房补贴、提高交通补贴、补发2009年以来的奖金等、发放年底双薪、提高公司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到1800元、夜班员工享受两顿免费待遇、提高餐补等多方面,但限定条件必须在2011年12月19日前签订协议并开工。
2、由于方案比较吸引员工,结果有约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但仍有多数员工认为待遇不公拒绝签字并继续罢工,18、19日两天出现了两帮人(罢工员工与复工员工)对峙的局面,公司仍然无法开工,可以说罢工仍在继续。
3、南山区政府20日开始全面介入事件处理,派出了大量工作人员分别对资方和劳方做思想工作。经过四天多的努力,2011年12月25日,几乎所有员工与资方签订协议,决定了自己的去留(协议内容对员工的待遇要稍高于薪资福利优化最终方案)。
法律分析:
深圳私人律师服务网龚云飞律师作为公益律师身份几乎全程参与了整个罢工事件的处理过程,认为罢工事件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此规定作为海量公司股东的日立环球将股份转卖给西部数据应属于用人单位投资人的变更,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经济补偿金应属于法无据。
2、我国法律并没有 “罢工”的法律概念,且我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此次罢工事件中,劳动者就是采取了停工的方式(即罢工)与资方谈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采取的方式应属合理。
3、对于用人单位的有些股东利用我国劳动合同法33条的规定故意将公司卖给虚假注册或面临倒闭的公司来借此躲避自己对员工应有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赋予这些劳动者救济的渠道,如对劳动者的“知情权”的保护或赋予劳动者选择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
4、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一直都是在互相博弈,努力使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法律主体的必然选择。此次罢工事件中无论是劳方还是资方都应当站在对方的角度分析能否接受的最大可能,否则事件将不可能有结果。资方希望劳动者不离开公司而尽快开工,因此肯定要做出相当的让步,但让步又不能使劳动者拿到钱就走人,所以此事件资方的方案应该说是不错的。劳动者希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要考虑的是让资方完全接受自己的条件——拿到二倍的补偿金走人也是不现实的。
5、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将都受到损失。资方没有开工生产就没有利润,没有利润劳动者肯定就没有收入,对资方提出的方案不接受,继续对峙对双方都将非常不利。所以,在此关键时候政府的全面介入是最佳时机,在经过不到五天的时间就平息了此事件。
6、事件中罢工的劳动者没有走出厂区形成对社会秩序的威胁,所以政府没有出动大量警力处理此事。但在劳动者自己的厂区罢工也应当考虑不能对生产秩序产生破坏,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如果扰乱生产秩序的行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次事件中,南山区政府处理问题得当才能使事件迅速平息,没有造成社会动乱。

作者: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  龚云飞律师       特别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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