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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某曾经是一家酒楼的员工,离职后某晚回酒楼找以前同事玩耍,楼面经理在打样期间见到并要求其离开酒楼,但由于语言不是很友善导致双方发生口角,曾某怀恨离开酒楼后找到一根竹竿停留在酒楼门口准备伺机报复。次日凌晨2时许,楼面经理从酒楼出来走过其身边时,曾某迅速拿出竹竿朝其腰部打去,竹竿当时折断,受害人楼面经理也马上蹲下并喊肚子疼,后经医院初诊未见异常,但几日后受害人肚子发生剧烈疼痛,再次被送往医院,经复诊,其伤势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迟发性脾破裂。经鉴定,损伤特征为钝性外力所至,损伤程度为重伤。
曾某因此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其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深圳私人律师服务网的律师有效辩护后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深南法刑少初字第93号)
此案当事人因为一时口角之争想挣回自己的面子而采用了非正常的手段,最后导致对方重伤和自己的牢狱之灾是自己当初所没有想到的。因此,深圳私人律师服务网提醒在发生争执后切不可因一时之气做出过激行为,因为“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