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电话:0755-26979972
  • 手机:133 2299 9809
  • 邮箱:13316976197@189.cn

咨询热线:133 1697 6197

我的位置首页>>理论知识侵权纠纷

admin

侵权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适用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突破传统侵权责任单一化的模式,从受害人角度,在第15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形式,它们分别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形式的多样化,为受害人提供了更为周到和人性化的救济途径,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这些请求权并没有任何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否这八个侵权责任请求权都能适用诉讼时效呢?
侵权责任法上的八个侵权责任请求权,依照所请求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在损害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为阻止或排除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二是在已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产生的请求权,此类请求权又可分为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非财产性质的请求权两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是指以给付财产为内容的请求权,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非财产性质的请求权,是指给付行为不以财产为内容的请求权,包括赔礼道歉请求权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是否都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分别而讨论。
一、为阻止或排除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在于:第一,这三种请求权从其性质上讲,不适宜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只要这些请求权发生,说明现实的侵害、妨碍或危险就存在。如果这三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话,当受害人的权益持续受到侵害、妨碍或者面临侵害的危险时,可能会因诉讼时效的完成而无法行使,从而就出现了受害人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毫无救济渠道的不公平现象。第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功能就是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由于这三种类型侵权请求权都是指向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因此产生的排除妨碍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一般会呈现给不特定第三人,不特定第三人也就不会相信此类请求权不存在状态的可能,也就无法产生相应的侵权请求权不存在的信赖,因此不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问题,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功能对于这些类型的请求权也就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
二、为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产生的非财产性质请求权,即赔礼道歉请求权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深圳私人律师龚云飞律师认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在于:第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是要求加害人为一定的积极作为行为,以消除对受害人的不良影响,使其受到损害的名誉得到恢复并抚慰其受到侵害的精神的一种责任方式。作为民事主体,其名誉是通过长时间建立起来的,而且还可能一直处于变化过程中,如果这些有关名誉的请求权不适用时效的话就可能导致受害方在自己名誉已经降低的情形下利用该请求权去恶意恢复自己的名誉。第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功能就是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而民事主体的名誉是其他民事主体评价的结果,如果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又不及时主张其请求权势必将错误的信息呈现给不特定的第三人,因此也就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问题,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功能对于这些类型的请求权也就存在适用的可能性。
三、为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产生的财产性质请求权,即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属于传统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原则上应当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也是由诉讼时效的功能所决定的。至于这些请求权有与物权法或其他法规发生竞合的时候,应当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