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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姐租赁纠纷案

当事人叶小姐于2007年8月8日与深圳市某公司签订了金雅百货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叶小姐承租此公司在南山经营的百货商场的一个铺位,租期为2007年9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合同约定租金9800元,履约保证金19600元,进场费10000元(实收30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或提前终止合同须没收履约保证金或支付等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合同签订后,叶小姐对铺位进行了装修,此后也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该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众多铺位没有租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就开始将当初合同约定的商场名称更改。叶小姐就此多次提出异议,但该公司不予理睬,因此,2008年8月叶小姐口头告知出租方,自己不再经营,而且押金、进场费、和装修费用都不再要求,愿意全部放弃,该公司当时没有任何表态也没有阻止。时间过去近半年的时间,叶小姐突然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传票,该公司将叶小姐告上了法庭,请求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要求叶小姐支付半年多的租金与管理费。叶小姐通过网站联系到我们律师,并委托律师处理她的案件。
律师查阅了所有证据材料和向叶小姐详细了解案情后,向叶小姐提出了诉讼策略,即对该公司进行反诉,请求返还押金、进场费,赔偿装修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事实和理由是该公司先期违约并在叶小姐因此撤出经营场所后将其铺位马上转租已经获利仍在主张此铺位的租金是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
由于我们准备证据充分,请求得当,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给对方当事人很大的压力,清楚知道自己方理亏,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叶小姐也高姿态表示在对方放弃其请求的情况下也不再主张其权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圆满结束(案号:2009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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